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条有效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以及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处置等事项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可以签订代管协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空置物业,空置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