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以下简称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