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秸秆利用企业为龙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

加快发展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