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