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全域旅游服务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全域旅游的资源保护利用、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宣传推广等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