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阻挠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防护,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植被和公共设施、不得乱扔垃圾,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垃圾收纳带走。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