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在村庄规划、建筑规范、施工质量等方面逐步推行规范化管理,向农村村民提供备选房型,引导农村村民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