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并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