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且已投入使用房屋的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安全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用房、军队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文物保护建筑、历史建筑等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通信、电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