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将监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