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将监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