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依法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青岛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且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分为省级历史建筑、市级历史建筑和县级历史建筑。

本条例所称传统风貌建筑,是指经依法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且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