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调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评估,提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初选名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