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务活动用餐承办方在公务活动中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