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