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餐饮浪费:

(一)将反对餐饮浪费纳入道德与法治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

(二)开展用餐巡查监督,将反餐饮浪费纳入食堂评价体系;

(三)在食堂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师生适量点餐;

(四)鼓励学生志愿者开展文明用餐、节约用餐宣传、引导、监督活动。

教育机构选择委托经营或者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

教育机构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民族、地域、体质情况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方便学生选择,减少因个体差异造成的餐饮浪费。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