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华侨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华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建、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的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的私有房屋,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并依法给予补偿。华侨不在国内的,应当通过其亲属或者代理人协助告知,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时告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