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为在京单位数字化发展做好服务,鼓励其利用自身优势参与本市数字经济建设;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