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数字经济促进工作,拟订相关促进规划,推动落实相关促进措施,推进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促进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金融监管、政务服务、知识产权、网信、人才工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的数字经济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