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促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解决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