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智慧城市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市级控制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市级控制性规划,编制区域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