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第十三条有效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隐私计算、城市空间操作系统等。支持建设通用算法、底层技术、软硬件开源等共性平台。对主要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技术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