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向购种者出示备案证明销售种子的;(二)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三)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的;(四)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的;(五)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