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办理或者违法取得、使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