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业大数据和种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对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和品种信息进行收集、保存、整理,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