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种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种子生产经营者诚信和失信信息进行归集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