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依法设立科普基金、资助科普项目等方式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学术研究交流、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