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科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制定促进科协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卫生健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为科协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