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护景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的多样性;

(二)对历史遗址、古建筑、化石群、动植物等景区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对重点资源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

(三)防治地质灾害,开展石漠化治理,整治滑坡山体,修复废弃宕口;

(四)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清运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五)其他与景区保护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