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重点保护区应当设置界碑、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不得建设与景区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一般保护区可以根据景区规划建设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