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酱香型白酒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酱香型白酒产业集群集聚、转型升级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及监管等工作;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审批及监管等工作;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及监管等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等工作;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林地和珍稀物种保护,加强赤水河流域林地、湿地及森林林木监管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