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应当传承传统酿造技艺,按照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要求,执行酱香型白酒生产、贮存和勾调等技术规范,控制和防止环境污染,保障酱香型白酒品质。

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添加食用酒精。

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添加非酱香型白酒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