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四条有效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赤水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用地需求,对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省级重大酱香型白酒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