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