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