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