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按照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