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行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开展现场监督引导,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导。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