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扶持措施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金融扶持措施,实行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等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融资增信、风险分担、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共享、金融债权保护机制;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体资产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依法开展抵押、质押融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