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建管一体化制度,通过财政统筹、社会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市政设施标准建设,与城市市政设施互联互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村寨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督促落实管护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