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