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