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传承和发展乡村文化:
(一)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集中连片梯田,以及传统民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山体滑坡等灾害;
(二)加强对古茶树与茶文化系统、稻鱼鸭复合系统、杉木传统种植与管理系统、屯堡农业系统等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和利用;
(三)加强对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依托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特色产业建设文史馆、非遗馆、非遗工坊、非遗传承体验中心等文化传承保护设施,建立文化保护档案和数据库,组织编纂乡镇(街道)志、村志。
以传统村落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为节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确定保护利用实施区域,明确区域内村落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时序,深入挖掘和充分依托资源优势,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数字化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