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乡风文明第三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引导村民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持续推进移风易俗、推动基层治理、维护乡村平安和谐。村规民约应当简明实用、通俗易懂,通过积分奖扣、张榜公示等激励约束措施,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友善互助,反对私搭乱建、耕地撂荒、陈规陋习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