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产业发展等实际,制定乡村人才专项规划,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培育职业农民,促进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完善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激励措施,采取免费就读、特聘等方式,提高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加大对青年人才、新兴产业人才以及乡村振兴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等的培养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秀农业推广人才等中青年人才的遴选培养,在培养期内给予培养经费、培训进修、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养、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