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开发红色文化、农耕文化、民族文化等乡村文化旅游资源,加强数字化转化和产品化开发,培育乡村特色文化旅游品牌;引导乡村旅游与山地体育、生态农业、医养康养、民族工艺、传统村落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等深度融合发展,加快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标准级以上乡村旅游村寨建设,推动森林生态旅游、森林运动健身和森林康养产业提质升级,促进民宿、客栈和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相关业态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