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适合贵州实际的农机装备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加快建设山地农机装备技术创新平台,引进、发展山地适用小型农机装备,发展山地农机装备制造业;培育农机服务组织,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端智能、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相关专项资金,对购置先进适用的农机具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