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林业资源,调整优化林业结构,促进林业产业、林下经济、林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培育林产品品牌,提升林产品附加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