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林业资源,调整优化林业结构,促进林业产业、林下经济、林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培育林产品品牌,提升林产品附加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