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管理以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鼓励开展农产品品质评价;加大农产品品牌整合、培育和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支持壮大企业自主品牌,整合扶强区域公用品牌。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标准体系、追溯体系、执法体系,健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