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和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绿色农业、设施农业、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创新,推动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等种业创新发展,加快农业、林业种质资源库(区、圃、场、地)以及原生境保护点、种质资源数据库建设,支持育制种基地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龙头企业,推进现代种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