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编制县级、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严格落实国家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满足农村村民住宅、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零星分散乡村文旅设施用地的合理需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